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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存在信息安全问题 安全保护法规亟待完善
【 来源:通信信息报 | 时间:2007-8-23 22:01:00 | 浏览:次 | 加入收藏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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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在媒体曝光的 “带头大哥777”们,让人们意识到,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利用博客等新型互联网传播形式敛财的现象缺乏有效监管

  针对“带头大哥777”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中国证监会集中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并已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全国各地也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非法咨询、推荐股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带头大哥”们固然会受到法律的应用惩罚,但其敛财过程却折射出当前监管的众多薄弱环节,如涉及证券监管、网络监管等,法律上如何对这种利用博客(播客、威客等)新型互联网传播形式敛财的现象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引起行业足够重视和深入思考。

  博客存在信息安全问题

  博客是网络日记的一种形式,已成为Web2.0时代的新宠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博客大军之中。同时,人身攻击、损毁人格名誉、恶炒、淫秽、假新闻等不和谐之音也频频出现,而今又冒出以“带头大哥777”为代表的用博客来敛财的新势头,这些都凸显博客存在的众多信息安全问题。

  博客等Web2.0应用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信息安全问题,一是技术引发的网络安全问题,二是应用模式引发的内容安全问题。例如,2005年10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堂发教授在中国博客网 “长套袜”博客上发现了一篇同年6月发表的指名道姓的题为“烂人烂教材”的帖子,一纸诉状将中国博客网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方中国博客网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近年来,博客的法律争端已经涌现,内容信息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博客的内容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信息,利用博客传播不良或反动信息,发布侵犯他人拥有著作权或相关知识产权的信息,发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信息,进行网络欺诈、虚拟财产盗窃等网络犯罪行为等。

  完善相关法律是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完善有关互联网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由信息产业部负责互联网综合服务类信息内容的监管,即管理通过互联网向多数非特定公众提供的、不分性质、行业、专业领域、对象等,以不同技术实现方式、应用功能公开展现的信息;由相关部委负责互联网专项服务类信息内容的监管,如国务院新闻办管理互联网时政新闻类信息,广电总局管理互联网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信息,新闻出版总署管理互联网出版服务类信息等。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行动来管制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但是,目前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繁多,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职责分工不清晰;缺乏统一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管制法规缺乏权威性,管制机构的管制方式存在非规范性;网络信息提供者的信息安全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对等;企业、机构及用户的网站或系统疏于信息安全管理等。

  在Web2.0时代,当前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显得更加力不从心。因为Web1.0的主要特点在于用户通过浏览器获取信息,Web2.0则更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用户既是网站内容的消费者(浏览者),也是网站内容的制造者,用户进入门槛低,信息发表能力强,这些都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博客就是其中典型的业务应用。博客最根本的监管难点在于用户对网络的不透明,用户自由度过大,制造信息手段和能力强。博客具体存在的监管困难主要包括:容易群体极化和虚拟串联,进而易发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程度更深;违法信息源头不容易管控,无法溯源,信息无法截获,不易阻断等。

  坚持“疏与堵”相结合原则

  在互联网领域,创新及监管一直是各方最值得关注的两大主题,博客、播客、威客等互联网内容业务也不例外。在监管上,一方面,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现实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当然也存在针对互联网特性的特别立法,但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另一方面,当前还无法解决互联网根本性的安全问题,所以不能“因噎废食”,因博客存在各类风险而一关了之。因此,应坚持“疏与堵”相结合原则进行管理。

  博客内容的监管具体体现为政府与博客服务提供商两个层面:

  在政府层面,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政府管理协调。如针对网站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的规范运作问题,1997年12月12日,由证监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电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第十二条规定,“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第三条第五项所称信息包括:“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对相关网站等网络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此外,应实施“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博客实名制,特别应针对名人博客、“人气博客”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网站信息发布的验证机制;实行个人网站备案制度;建立不良信息的举报制度;研发应用新技术,为网络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在博客服务提供商层面,首先应提倡健康向上的言论氛围,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实行关键字、词语、事件过滤措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内容巡查管理,监管个人博客不进行非法传播。同时,保持高速有效的运营机制,积极配合相应管理部门工作,提供特定博客用户的使用情况,对相关重点用户账号实施监控等。例如,在“带头大哥”案件中,有些博客网站难辞其咎,它们为了网站流量对其作重点推广。因此,博客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合法服务,并及时巡查管理博客内容,否则因为疏于管理将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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