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对其商标注册申请驳回、不予公告的通知后,不服该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法律程序。以下是对该程序的详细解释:
复审申请的条件
1. 主体条件: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
2. 时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 内容条件: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并论述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复审申请所需材料
1. 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2. 复审申请书:需明确阐述复审的理由和依据,对驳回理由不成立的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3.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与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商标使用证据、宣传资料、在先权利证明等,用于支持复审理由。
5. 委托书(如委托代理公司办理):需提供代理公司的委托书及代理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
复审申请的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复审材料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纸质形式提交或网上以电子形式提交。
2. 形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3. 实质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是否存在驳回理由等进行审查。
4. 做出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质审查结束后,会做出复审决定。如果复审申请理由成立,将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如果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将维持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5. 送达复审决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复审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复审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之,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决定不服时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