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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2022-12-04作者:网友投稿
以下是赢在威客网小编整理的商标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如下: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

  (一)商标无效的含义

  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因商标注册不当,有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使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专有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况。

  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主要为商标法41条所确定。虽然第41条文当中并没有出现“无效”字眼,而是使用“撤销”字眼,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规定即是商标注册无效制度。

  (二)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是由商标注册不当引起的,根据商标注册条件,可以将商标无效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三)宣告无效的程序

  商标的无效宣告基于无效的理由不同,程序也有不同。

  1,在注册商标绝对无效理由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何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商报局也可以依职权宣告该商标无效;而在商标相对无效理由中,只有哦有争议的商标权人或与争议商标有厉害关系的人才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2,在注册商标绝对无效理由中,请求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在商标相对无效理由中,相对人请求宣告无效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不过,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

  (四)无效宣告的效力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既不存在,即商标的无效宣告具有追溯力。但是,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制度,有时也简称为商标撤销。商标撤销制度主要为商标法第44条、45条、46条所确定。

  商标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三是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争议撤销:

  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不同:

  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

  撤销商标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

  (一)撤销的原因

  1,因不使用被撤销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有可能被撤销。

  2,因使用不当被撤销

  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有以下4种: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二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三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四是出现商品质量问题。

  (二)撤销的程序

  根据不同原因导致的商标撤销程序也不同。

  1,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原因导致撤销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任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因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因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撤销的效力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另外,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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